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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申报承诺制!下月起珠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新规

  12月2日,珠海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现场获悉,《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系列规定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

  据介绍,《条例》将围绕“登记确认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行住所申报承诺、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网络住所托管等创新举措。

  据介绍,《条例》以“登记确认制”为核心制度,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后,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事项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几份最基本的材料,无需报送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

  《条例》将进一步“减事项、减材料”,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一是明确将“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从登记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二是明确市场主体免于提交证明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登记机关确认申报信息形式完整即予以登记;三是创新实行登记承诺制作为登记确认制的配套制度,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条例》明确,珠海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是规定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既可以申请进行多个经营场所备案,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实现一次申请、一本执照、多个地址。

  二是创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实质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由申请人就“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经营项目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推行集中办公区制度、集群注册制度、网络住所托管制度,实行“一址多照”,为初创阶段企业及无需固定住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推行网上申报、审查、发照和存档的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方式,并逐步推进网上登记系统智能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电子送达制度,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明确通过电子证照、政务服务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并推行企业办事“一站式”“免证办”服务,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为企业提供方便。

  在降低准入门槛、放松准入管制的同时,《条例》还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作为日常监管手段。

  《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承诺不实的,将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予以公示。同时加大对委托代办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代理人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除实施简易注销和歇业备案外,《条例》还将引入除名制度,针对失联企业监管难点,规定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做出除名决定”,除名期间市场主体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倒逼此类企业开展清算、申请注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学斌:目前珠海市有三种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办理方式。

  一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易注册平台办理。该平台可办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名称申报等登记业务。

  二是通过粤商通、粤省事、“银证通”智能服务一体机等渠道办理,这些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业务。

  三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珠海一照通行平台”办理,通过这些平台,可以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免费刻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公积金缴存登记6大环节),也可以将40个高频涉企审批事项按需组合、一次申办。

  Q2:有许多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这类市场主体是否可以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学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将依照《电子商务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者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经营范围”事项需填写“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已使用线下实体场所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可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无需用网络经营场所再次申请。